鉛封的法律規定
鉛封的法律規定
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上規定:
第三十七條 海關監管貨物,未經海關許可,不得開拆、提取、交付、發運、調換、改裝、抵押、質押、留置、轉讓、更換標記、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。
海關加施的封志,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。
海關封識是不允許隨意開拆的,是要負法律責任的。
鉛封咨詢熱線:13365438316
鉛封的法律規定
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上規定:
第三十七條 海關監管貨物,未經海關許可,不得開拆、提取、交付、發運、調換、改裝、抵押、質押、留置、轉讓、更換標記、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。
海關加施的封志,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。
海關封識是不允許隨意開拆的,是要負法律責任的。
鉛封咨詢熱線:13365438316
鉛封|集裝箱鉛封|電子鉛封|防盜鉛封|防偽鉛封|電力鉛封|物業鉛封|油罐車鉛封|電子鉛封|二維碼鉛封|流水號鉛封|供電鉛封|水表鉛封|表箱鉛封|電表鉛封|燃氣鉛封|燃氣表鉛封|鋼絲鉛封|施封鎖鉛封